外贸企业会计实务(完整版)八篇,主要跟大家讲的是贸易中货款的支付和出口贸易结算。这部分跟会计人的工作密切相关,分清楚支付金额、支付货币、支付方式等,可大大减轻财务工作中的困难度哦~
贸易中货款的支付
支付金额
由于实际业务中可能发生支付金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支付条款中将支付金额予以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定方法主要有3种:
1.按全部*金额支付;
2.货款按*金额结算,附加费等另行结算;
3.规定约数。即在金额前加一“约”字,按信用证惯例,一般理解为允许,上下变化10%。
支付货币
1.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一“软币”。确定订约时这一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汇率,支付时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原货币支付。 例如: 本合同项下的法国法郎金额,按合同成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法国法郎和瑞士法郎买进牌价之间的比例折算,相等于××瑞士法郎。在议付之日(或付款之日),按中国银行当天公布的法国法郎和瑞士法郎买进牌价之间的比例,由卖方决定将应付之全部或部分瑞士法郎金额折合成法国法郎支付。
2.“软币”计价、“硬币”支付。即将商品单价或总金额按照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当时的汇率,折合成另一种“硬币”,按另一种“硬币”支付。
3.“软币”计价、“软币”支付。确定这一货币与另几种货币的算术平均汇率,或用其它计算方式的汇率,按支付当日与另几种货币算术平均汇率或其它汇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折算成原货币支付。这种保值可称为“一揽子汇率保值”。几种货币的综合汇率可有不同的计算办法,如采用简单的平均法、采用加权的平均法等等。这主要由双方协商同意。在“一揽子汇率保值”中,值得一提的是采用特别提款权的办法。目前,国际上在贸易中以特别提款权保值使用的范围日益扩大,例如,特别提款权的存款、放款等在国际贸易中也在广泛使用。
4.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也可起到保值作用。
支付方式
1.汇付(Remittance)
汇付的方式有:信汇(M/T)、电汇(T/T)、票汇(D/D)。汇付方式一般用于买方的预付货款。但也有用于先装货发运的情形,即所谓“先装后付”。在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金额等。在预付货款情况下,汇付的时间应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相衔接。 例如:买方不迟于12月15日将100%的货款用电汇预付并抵达卖方。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之分。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之分,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天付款”“提单日后××天付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天付款的规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须按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兹分别示例如下:
付款交单——即期D/P at 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付款交单——远期D/P after sight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D/A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承兑交单并不意味买方到期一定付款,这取决于买方的信誉。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L/C)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出口商的要求和提示或代表其自身,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承诺支付汇票或*金额的文件。
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而开立;
(2)付款人为银行;
(3)是以合同为基础,独立于合同的契约;
(4)是银行的单据业务。
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等。
(2)货物的说明。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包装等。
(3)运输的说明。装运的最迟期限、启运港(地)、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及可否转船等。
(4)单据的说明。商业*、提单、保险单等。
(5)特殊条款。根据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做出的规定。
(6)责任条款。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文句。
信用证的操作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交纳开证押金或其它保证。
(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
(4)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审核无误,即按要求发货,并开出汇票和备妥各种货运单据向有关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6)有关银行收到单据后,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
(1)分期付款 在订购的产品投产前即交部分定金,在产品生产的不同阶段再分期支付余下货款,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的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
(2)延期付款 延期付款形式是一种赊销的形式,买方除了付货款之外,还应承担货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的所有权在交货时即转移
进口报关的基本程序
进口报关的基本程序: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结关放行。
1.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正本箱单、正本*、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时,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先应与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2.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3.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口交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4.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5.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注意事项:
(1)首先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6.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7.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出口贸易结算
一、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是出口贸易结算中最主要的、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的具体步骤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备货
出口企业在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之后,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及时组织货物的生产和采购,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供出口的货物。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出口合同有关规定需要经过检验并出具检验证的,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货物经商检局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证书。当然备货、检验工作主要由出口企业业务部门去办理。对于商检费用,一般都用支票支付,财务部门应根据检验局填开的收据和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费用
贷:银行存款
催证
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送财务部门保存或者由财务部门进行登记,以便财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及时、安全地收汇。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情况下,进口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进口商往往会因为资金短缺或者其他各种原因拖延开立信用证。财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出口合同的履行情况,一旦发现外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开来信用证,应通知有关部门催促外方及时办理开证手续,必要时可以请我国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催证。
审证
外商按照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证,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将其寄交给出口企业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即通知银行)。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首先核对印鉴(用信函开立的信用证)或密押(电报开立的信用证),核对无误后对信用证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即银行审证)。银行审证重点放在考察议付、索付方面,包括开证银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等。审核无误后,编打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正本,通知受益人(即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财务部门收到银行转来的信用证后,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结合出口合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企业审证)。企业审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性审核
主要审查信用证中有无歧视我国的条款,或者有无不符合我国政策的条款,否则应向开证银行进行交涉,要求其改正。
(2)开证银行资信审查
出口企业应当通过银行或有关渠道了解开证银行的资信状况,对于资信不佳的开证银行,出口企业可以采取要求开证银行通过其他大银行保兑,由其他大银行确认偿付,修改信证加列电报索汇条款,修改了信用证加列分批出运、分批收汇条款等措施,以保证安全收汇。
(3)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审查
首先应审查信用证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对标明“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不予接受。其次应注意信用证是否生效。有些信用证中加列有“以领到进口许可证后通知时才能生效”或者“详细条款随寄”字样的,出口公司应当加以注意,一般不立即办理托运,等接到外方生效通知书或信用证详细条款后再办理托运手续,以避免风险。此外,应对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进行审查。有些信用证虽然注明“不可撤销”字样,但开证银行为了减轻自己的付款责任,在其中附有各种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款,比如来证中注明“货到付款”字样等等,出口企业应当加以注意,应要求开证银行加以修改,否则不予接受。
(4)信用证的货币和金额审查
信用证中使用的货币应为自由可兑换货币,应和合同规定相一致。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中规定卖方有权在×%内多装或少装,信用证中也应当有这方面相应的规定。
(5)对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据的审查
对信用证中要求出口企业提供有关单据的种类、份数、填制方法以及背书转让条件等,应和合同相一致,并符合国际商业惯例和有关国际法律,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商业惯例、国际法律和我国有关法律,或者出口企业本身无法办到的,应要求开证银行进行修改。
(6)对信用证中关于商品品质、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对信用证中关于商品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的条款应和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有不同之处应仔细研究能否接受,如不能接受应要求开证银行进行修改。
(7)对信用证中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和有效地点等的审查信用证中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出口方发运货物的最后期限)必须和合同规定相一致。如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收到较晚,以至于无法按期发运,可与进口商协商延期发运。信用证中一般不注明最后交单期,出口企业应于提单签发后21天内交单议付,但最迟不得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有效期规定必须合理,应与最迟装运期有一定的间隔,以保证出口企业发运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必须是在国内,如信用证规定有效地点是在国外,一般不予接受,应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因为这样会延误出口企业收汇。
(8)对信用证中保险条款的审查
信用证中保险条款应当和合同中的价格条件相一致,明确应由哪一方办理保险。如规定由中方办理保险,那么保险条款中的险别、赔付地点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是否能为国内保险公司接受等。
(9)对信用证中特别条款的审查
对信用证中规定的特别条款,如指定船舶公司。指定船籍等,应确定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有无歧视性,我方能否办到等,如对方要求不合理或者我方无法办到,应要求开证银行予以修改。
(10)其他有关条款的审查
对于信用证中的其他有关条款,出口企业也应认真审查,看其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