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就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发出通知本报讯 记者蔺皙报道 为认真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公路“三乱”问题发生,国家林业局近日发出《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于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通知》就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五点要求:
一要统一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为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锯材、竹材和木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
二要严格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证的印制、签发和管理工作,并使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进行核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除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外,不得要求申请办理者提交育林基金等有关税费票据。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的进口木材,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
三要规范木材运输检查和执法行为。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除了查验木材运输证以外,不得检查木材购货发票、育林基金收据等其他证明和票据。查验植物检疫证明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木材检查站要依法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规定,对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实施行政强制及处罚。
四要建立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认真追溯违法运输木材的有关问题,查明违法运输的原因,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木材检查站要按月向其林业主管部门呈报当月木材运输检查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的处理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木材运输检查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处理的情况及追溯结果。
五要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成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检查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木材运输检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实效,促进木材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为检查站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设施装备,逐步改善木材检查站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监督检查能力,以适应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