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 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 《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 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 《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新出期[1994]721号 1994-08-26】 《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 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新出图〔1995〕215号】
《关于重申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图书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出图[1997]1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28日) 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
1990年5月5日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出版社、杂志和报纸出版、发表了一批描写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的纪实文学、报告文学或传记作品,还有写江泽民、李鹏等同志的图书和文章,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有一些作品是写得比较好的,但是总的来看,这类作品过多,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例如,有的事实内容不准确、不真实,对人物的评价偏颇不公正;有的擅自公开党中央内部情况和领导人的重要言论;有的热衷于“秘闻”、“内幕”、“隐私”、“野史”,大量使用道听途说的传闻,捏造史实,杜撰领导人的心态、言论和领导人之间的关系,贬低甚至诬蔑革命领袖。这些问题在政治上损害了党的领导,不利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稳定大局。
为加强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保证质量,经中央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指: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的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主席。本规定所称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指:专门描写、记述上述人物的专著、传记、回忆录、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
二、出版、发表这类图书、文章必须十分严肃、慎重。所述史实一定要准确,观点必须符合党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把关,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出版、发表。
三、这类图书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杂志、报纸刊载这类作品,要与杂志、报纸的性质、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
四、有关出版社在安排这类图书选题时,地方出版社要将书稿报当地新闻出版局,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审读意见,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要将书稿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审读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凡写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书稿,在报送新闻出版署之前,须先由出版单位征求本人意见。新闻出版署在审批中,如有重要疑难问题,可送中央宣传部审批。必要时,中央宣传部可视情况分别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
五、翻译出版国外作者和翻印台港澳作者撰写的这类图书,同样按上述规定办理。内容不妥但确有某些研究和参考价值的,在上报书稿时须同时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写好出版说明,方可出版,控制印数,内部发行。
六、上述图书不得协作出版,不得代印代发,一律由新华书店发行。
七、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表上述内容的文章,由他们按本单位的审批程序报批。其他报纸、杂志发表这类文章,或录音、录像带属于这类内容的,则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汇编成书,须重新按本规定专题报批。
八、1990年2月10日,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对描写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出版物复审和报批的通知》,要求近年出版过这类图书的出版社,发表过此类作品的杂志、报纸,应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署报告。至今仍未报的这类图书一律不得出版、发行(包括在制品)。已报新闻出版署的,仍需按本规定办理。此类图书如需再版重印,亦应按照本规定报批。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予以行政处罚。如内容可以出版,但未按规定报批的,没收全部利润。如未按规定报批,加之内容也有问题的,除没收利润和加处罚款外,还将对出版单位及有关责任者追究责任,包括纪律处分,取消出版这类图书的资格,以至撤销出版单位。如发生违反法律的问题要对有关责任者包括作者追究法律责任。报纸、杂志、录音、录像制品违反上述规定的,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十、各有关出版社、杂志、报纸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把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署、中央宣传部报告。
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员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
1993年2月1日
正确地宣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光辉业绩和革命精神,对于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激励、鼓舞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新闻、出版单位无视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情况的作品,其中有的内容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泄露了党和国家的秘密,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为了切实加强管理,必须继续认真执行《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同时根据当前情况,经报党中央批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党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
二、本规定所称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是指:描写、记述或涉及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报刊文章、音像制品、电影、电视作品等。
三、凡发表和出版这类作品,其观点必须符合中共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内容一定要准确,不得使用道听途说的传闻,不得捏造、杜撰,不得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
四、凡发表和出版这类作品,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
关于新闻报道。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表的新闻报道,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报批。其他中央或地方新闻单位发表的新闻报道,报送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指定的部门或人员审批。
关于电影、电视作品。应经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关于图书。这类内容的图书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八一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上述中央一级出版社在安排出版这类图书时,须将选题和书稿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人民出版社在安排出版这类图书时,须将选题和书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关于报刊文章。报纸、期刊发表或转载这类作品,要与各自的性质、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地方报刊在发表这类作品前,须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的报刊须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关于音像制品。这类内容的作品限由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深圳市先科激光电视有限总公司出版、复录(转录),其他音像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上述出版社在安排出版这类作品时,须将选题和文稿,样片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同意见,报送新闻出版署审批。
新闻出版署在审批图书、报刊文章和音像制品过程中,必要时可视情况分别转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
凡发表和出版涉及健在的领导人的作品,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五、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形象和声誉作广告或变相作广告。
六、出版、翻译出版和转载外国作者和台、港、澳作者撰写的这类作品,均按上述规定审批。
七、这类作品不得进行协作出版或对外合作出版。特殊情况专题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八、对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党委宣传部和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并报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
1994年8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单位期刊出版主管部门:
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是一项政治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曾先后下发了《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以及《关于检查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紧急通知》。这些文件强调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严肃性,明确此类文章、图片的报批程序及具体要求。实践证明,这些文件是行之有效的,有利于新闻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的。但是,近来发现一些期刊有令不行,置新闻出版纪律于不顾,未经报批擅自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其中有些文章、图片内容失真失密,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的投机出版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加强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工作的管理,保证此类文章、图片的质量,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期刊出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
二、本规定所称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文章指:记述、描写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文章、以上述人物的事迹为题材的文艺作品;图片指:有关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的历史图片和新闻图片。
三、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要与各自的性质、专业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
四、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地方单位期刊如需发表此类文章、图片,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单位期刊如需发表此类文章、图片,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五、新闻出版署在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可分别转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
六、几发表涉及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七、期刊译载、转载境外作者撰写的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和拍摄的图片,均按上述规定审批。
八、期刊未经批准擅自发表此类文章、图片的,将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其中对内容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加重处罚直至撤销登记,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以及各中央单位期刊出版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将本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期刊年度核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检查。
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
1995年3月2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自1990年以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就出版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以及反映他们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其中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也提出了原则要求。从总体看,执行情况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画册不按规定报批选题,内容编写不够严肃,照片选择不够得当,没有注册资料来源,装帧印制质量较低。读者对此有意见,会影响不好。为了切实加强对这类图书的管理,保证质量,经中央办公厅和中央宣传部审核同意,现就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问题,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重申严格执行《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
二、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包括:摄影类的影集、活页图片集、挂历、年历画、年画、装饰画、图片等。
三、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限由人民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计、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央党史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长城出版社、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根据各自的分工安排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上述出版社在安排出版这类图书时(其所收照片不论是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过的),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上述中央部委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新闻出版署审批;上述地方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在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可视情况分别转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这类图书所采用的摄影照片一律须注明作者和来源。
凡出版反映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四、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照片作广告或变相作广告。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严肃查处。
关于重申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图书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出图[1997]15号 1997-1-24 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十分慎重、严肃对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最近,个别出版社违反规定,未经专题报批,出版这类图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严重出版纪律,我署将于近期对已出版的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现根据《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新出图〔1995〕215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央宣传部同意,重申如下: 一、反映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民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必须专题报批。上述领导人的身边工作人员、战友和子女、亲属撰写的作品中有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内容的,也必须专题报批。 二、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包括:专著、传记、回忆录、纪实文字、报告文学、摄影画册、图片以及有关作品的汇编集等。 三、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出版社按专业分工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四、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必须严格执行专题申报、审批制度。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所属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在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可视不同情况,分别送中央宣传部、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凡出版反映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才能出版。 五、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形象和声誉作广告或变相作广告。 六、凡宣传地方、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发展业绩的图书,内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不论是否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七、严禁采用买卖书号、或变相买卖书号、协作出版等方式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严禁借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向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违反规定未经报批出版这类图书的,除对图书作出处理外,还将追究有关出版社负责人的责任。 九、出版社不出示新闻出版署的批准件,印刷单位不得承印这类图书,违者,从严处罚,并追究印刷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出版社不出示新闻出版署的批准件,任何单位不得征订并批销这类图书,违者,从严处罚,并追究有关征订和批销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所属出版社和本地图书市场出版和销售的这类图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违反规定未经报批出版的,一律停售、封存;全国各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一次自查,对违反规定未经报批出版的这类图书,主动停售、封存,并写出检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于1997年2月底前报新闻出版署作出处理。逾期不报者,从重处罚。 本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转发所辖地区各有关单位和出版社。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向中央报来要求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选编,编辑出版研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思想、生平著作的请示。编辑出版这类选编和研究著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宣传部、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毛、周、刘、朱和现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发表及审核办法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82〕33号)等有关文件对此曾作过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仍然有效,必须继续严格执行。为了确保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研究他们思想生平的著作的权威性、严肃性,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