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谈一谈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类案件的受理、立案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当场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检查。其中未提及受理、立案环节。
2015年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其中第48条规定: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启动。
依职权启动程序,应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行政处罚案件应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执法程序,这里的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视为立案程序。
因此,行政处罚类案件应有立案程序。
我国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类案件来源通常有:
(1) 日常的监督检查;
(2) 常规监测;
(3) 投诉、举报;
(4) 上级交办,其它机关移送等。
那么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这些违法行为来源到作出立案决定间,有无操作程序规定。通常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局的部门规章中。归纳总结如下:
一、收到即起算立案审查时间,7日内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上述规定易理解,无岐义。
二、未采用收到即起算的表述,也未见单独的受理环节,但对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决定立案。
这类规定,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收到后7日是审查立案期间。
三、对收到违法线索来源进行初查,发现需给予处罚则立案,起算无时间规定。
这类规定,比较特殊,先受理开始初查,查清需给予处罚时才立案。
四、自发现线索之日起15日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对线索进行核查,这样表述非常少见,又规定15日内决定。
五、收到线索后发现行为涉嫌违法且可能作出行政处罚,在7个工作日决定立案。
这样的规定并不明确,隐含一个初查的环节,收到违法行为线索并不起算立案时间,而是要经过调查发现这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才起算立案时间。
六、有立案要求,但未规定期限。
这类表述也较少见,对行政机关约束很小。
七、及时受理,作出处理,未提及立案。
可见,各部门规章中对于行政处罚类案件自接到线索到如何受理,何时计算立案,规定不尽一致。受理、立案环节在行政处罚类案件中系程序开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都会作为程序被法律评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政类案件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是因为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