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凭证证明
农行2017年x月x日,贷款人xx,借款金额为xx万元整,因凭证单子遗失,故情况说明。
借款人:xx xxxx年x月xx日
还款凭证证明
因本人原因,于2018年x月x日偿还农行借款xx万元整,凭证单子遗失,故请农行核实。谢谢!
还款人:xx xxxx年x月x日
支出凭证证明规则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支出凭证证明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 1 条
本规则依审计法第八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机关支出凭证之证明,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3 条
各机关支付款项,应取得受领人或其代领人亲自签名或盖章之收据;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经手人应开具支出证明单(附格式一),书明不能取得之原因,陈经主管人及机关长官或其授权代签人签名或盖章。前项收据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或盖章者,经二人以上之证明,亦与签名或盖章生同等之效力。
(备注:附格式一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四一)第 27914 页)
第 4 条
收据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者外,应记明左列事项:
一受领事由。
二实收数额。
三支付机关名称。
四受领人之姓名或名称、地址暨国民身分证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受领人如为机关或本机关人员得免记其地址及其统一编号。
五受领年月日。
第 5 条
各机关向公司行号购买货物或支付劳务费用取得之发票,应记明左列各事项:
一公司行号之名称、地址及其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二货物名称或劳务性质及数量。
三单价及总价。
四发货或供给劳务日期。
五买受机关名称。
前项各款如记载不明,应通知补正,不能补正者,应由经手人详细注明,并签名或盖章证明之。第二款必要时,应注明厂牌或规格。第五款之买受机关名称如确系具有机密性者,得免注明。
收银机或计算机器开具之凭证,仅列日期、货物代号、数量、金额者,应由经手人加注货物名称,并签名或盖章。
第 6 条
收据或发票如有遗失或供其他用途者,应检具原立据人加盖印章负责证明与原本相符之影本,并注明无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第 7 条
各机关依法提存支付之款项,无法取得受领人或代领人之收据者,应检具加注本影本与原本相符之提存书及国库存款收款书影本。
第 8 条
各项支付款项之凭证,应由左列人员签名或盖章:
一事项之主管人及经手人。
二主办会计人员或其授权代签人。
三机关长官或其授权代签人。
前项第二、三款人员,除通知送审之机关外,已在传票上为负责之表示者,凭证上得免签名或盖章。
营缮工程及购置财物之凭证,应检附验收证明,并由验收、点收或保管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 9 条
各机关支付各项给与,应按给付类别编制印领清册,分别填明受领人之职称、等级、姓名,应领金额等,由受领人或代领人签名或盖章;其由金融机关代领存入各该员工存款户者,应由金融机关签收。
员工有新进、晋升、晋级、降级、减俸、月中离职或其他情事者,应在备考栏注明。
临时雇工之工资表或收据,应书明受雇人之姓名、地址、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实际工作起讫日数。
印领表册应于最后结记总数,并由主办人事人员、主办会计人员及机关长官或其授权代签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支付款项因集中支付未能由受领人签名或盖章者,应由经办人员注明“款项已签发某某号付款凭单送由地区支付机关直接支付”字样。
第 10 条
电报费国际电话费之收据,应注明发报或通话事由,但具有机密性者,得免注明事由。
邮费除取得执据者外,大宗邮件应开列邮寄文件清单,由邮局盖戳证明;其购买邮票自行贴用者,应取得邮局盖戳之证明。
第 11 条
各机关人员出差旅费,除由受领人出具收据外,并应检附出差旅费报告表,及国内出差旅费规则或国外出差旅费规则规定应检具之支出凭证。
第 12 条
广告费及印刷费之收据,应附样本或样张。但具有机密性之印刷文件,得免附样本或样张,惟应由该事项之主管人员负责注明。
第 13 条
营缮工程、购置定制财物等支出凭证,除应检附有关文件外,其在一定金额以上,经审计机关通知或同意自行办理者,应在验收证明书上注明审计机关核备之文号。
第 14 条
分批(期)付款之收据,应附分批(期)付款表(附格式二),列明应付总额、已付及未付金额等;其订有合约者,应于第一次付款时检送合约副本或抄本。
(备注:附格式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四一)第 27916 页)
第 15 条
数计划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项,其支出凭证不能分割者,应加具支出分摊表(附格式三)。
(备注:附格式三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四一)第 27916 页)
第 16 条
数机关分摊之支付款项,其支出凭证应加具支出分摊表(附格式四),由主办机关另行保存,或汇总附入支出凭证簿,其他各分摊机关应检附主办机关出具之收据及支出分摊表。
(备注:附格式四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四一)第 27917 页)
第 17 条
各机关员工因债务经由债权人诉经法院裁定,命令强制执行,经通知各该机关在其应领薪津项下扣付给债权人者,应取得债权人所出具之收据,并注明该强制执执行命令文号。
第 18 条
凭证之总数应用大写数字书写,但采用机器作业无法用大写数字表示者,不在此限。凭证之总数不得涂改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灭;其有改正者应由负责人在改正处签名或盖章证明。
第 19 条
支出凭证列有其他货币数额者,应注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应附兑换水单。
第 20 条
非本国文支出凭证,应由经手人择要译注本国文。
第 21 条
团体或私人领受政府机关补助款项者,其支出凭证之证明,适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 22 条
国外出具之凭证,其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规则之有关规定者,应报经其主管机关,商得该管审计机关之同意。
第 23 条
各机关支出凭证应依会计法之规定汇订。受通知送审之机关,应将送审部分之支出凭证,按预算科目及凭证编号之次序,另行粘贴于支出凭证簿;其不同计划及用途别科目之间应加添插页;其不便粘贴者,应装订成册,随同会计报告送审计机关。
第 24 条
支出凭证除本规则规定者外,审计机关如认为有检送其他关系文件之必要时,得通知附送。
第 2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证明
XX银行: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需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一本,进账单一本,特委托我单位财务人员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办理此项业务,望贵行给予办理。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
职工凭证遗失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性别:,职工身份证号码:
,原个人公积金账户号:,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了中心托管账户,账户托管金额为 元。中心指定托管专户银行为,现因原单位内部搬迁,职工应持有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五联个人留存联遗失,单位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时间:
单位地址: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部门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邮储银行个人业务会计稽核
凭证寄递操作细则
总则
•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会计稽核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业务会计稽核凭证寄递操作细则(试行)》。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 稽核凭证寄递必须遵循“安全、高效、实用”原则,寄递路径由营业机构到市县机构,市县机构到省稽核中心,如有其他方案须报批。
• 营业机构T日凭证最迟在T+1日寄出,须在T+3日前寄达省稽核中心,如有特殊情况推迟送达时间必须报省稽核中心批准。
• 营业机构需配备足额的凭证专用包和一次性锁片,市县机构配备稽核交换包和一次性锁片。同一营业机构当日可上交多个凭证专用包,一个凭证专用包内只允许放入同一交易日的业务凭证,不允许混放。
• 为确保凭证完整性,避免争议,营业机构、市县机构、省稽核中心所有凭证的换手交接必须在监控下进行。
营业机构寄递处理
• 营业结束后,柜员必须在监控下对当日所交凭证进行整理并填写柜员凭证日计表,日计表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 营业机构综合柜员负责接收、检查柜员凭证,填写网点凭证日记表。
• 综合柜员将凭证放入凭证专用包内,要做到凭证平整、不散乱,插入一次性锁扣。• 综合柜员填写卡片放入凭证专用包可视窗内,卡片上需注明:机构号、业务日期、锁片编号、包数。
• 营业机构凭证专用包交寄时,应保证锁扣的完好性,综合柜员需在稽核系统内完成凭证上交的操作。
• 会计稽核系统网址http://10.229.81.54:7001/irondino/loginform.jsp • 使用环境:邮政金融网(内部生产网)• 操作系统:XP、WINDOW7 • 浏览器版本:IE8 • 使用者:网点综合柜员
上交凭证流程:
• 在凭证上交界面点击添加;
• 接收机构栏输入接收机构代码,点击转发机构; • 业务日期,通过日历表上选择确认; • 寄送方式,下拉菜单选项“其它方式”;
• 寄送编号,点击后系统自动生成,由凭证业务日期与网点机构号构成的9位寄送编号;
• 运送机构,录入“金库中心”; • 运送接收人,录入负责运送凭证的人员信息;
• 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在备注栏中注明,点击左上角的保存键,系统回显“确定保存凭证上交吗”?
• 点击确定,系统回显“提交成功”,点击确定完成凭证上交信息的添加,系统退回到凭证上交界面。
• 操作成功后,产生一个寄送编号,编号由8位的业务日期和9位的机构号构成。• 综合柜员将机构号、业务日期、锁片号及包数登记在卡片上装入凭证专用包的可视窗内并插入一次性安全锁片。
• 如同一机构当日上交多个凭证专用包时应在卡片上参照会计凭证编制办法以A/N方式填写,如有两个1/
2、2/2。
• 同时将多个凭证专用包集中捆扎在一起。
• 注意:一个凭证专用包内只能放入同一交易日的业务凭证
凭证专用包上交凭证
• 营业机构没有登录系统的条件或因网络故障、停电等不能及时录入凭证上交信息的,可由转发机构代其添加凭证上交信息。
• 营业机构双人在监控下与邮件交接人进行交接并签收。
凭证信息有误时,可在系统内做修改 修改的前提必须是凭证在待转发状态
• 在已转发状态下机构无法进行修改,须通知转发机构取消转发后,才能进行后续操作。
修改凭证上交信息
• 通过查询,选择需要修改的凭证上交信息,• 点击“修改”,进入凭证上交信息修改界面,对需要修改的凭证上交信息进行修改 • 如对凭证业务日期进行修改后,需点击上交编号栏,系统自动生成新上交编号,修改完毕,• 点击左上角的“保存”按钮,系统回显“确定保存凭证上交吗”?点击确定,系统回显“提交成功”,点击确定完成凭证上交信息的修改,系统退回到凭证上交界面。
市县机构寄递处理
• 市县机构稽核督导员负责接受、检查凭证专用包、锁扣是否完好,如出现以下异常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 凭证专用包破损,拆包清点无误后,更换新的锁扣,并在内件清单上说明原因并由主管签字盖章。
• 凭证专用包锁扣损坏,拆包清点无误后,更换新的锁扣,并在内件清单上说明原因并由主管签字盖章。
• 凭证专用包内件短少,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 核对凭证专用包信息与系统内凭证上交信息是否一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及时查明原因。• 凭证专用包数量与系统内登记数量不符时:
• 出现有凭证无系统记录时,通知营业机构综合柜员及时处理,特别情况下可由市县稽核督导员代为处理。
• 出现有记录无凭证时,及时联系营业机构综合柜员查找凭证。
• 凭证专用包需整齐放入稽核交换包内,稽核交换包毛重以10公斤为限。
• 完成凭证转发的操作,制作内件清单放入稽核交换包内,夹上铅志,铅志标识需清晰。
• 在系统内进行凭证转发的操作。
• 将产生的转发编号及包数填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备注栏内,放入稽核交换包的可视窗内,留存寄件人联统一保管备查。
• 每天及时检查所辖营业机构寄递时限情况
• 如转发机构发现错将机构凭证上交信息进行转发后可进行取消转发(可以取消一条或同时取消多条转发信息)。
• 取消后的转发信息状态变更为¡°待转发¡±方可重新进行转发。
• 凭证状态在已接收状态下,须省稽核中心取消接收后才能修改,如果取消转发后需要营业机构修改上交信息的,转发机构必须立即联系营业机构进行信息修改。
• 收到返回的凭证专用包应及时寄递至营业机构。
省稽核中心寄递处理
• 凭证交接员在监控下接收稽核交换包。
• 检查稽核交换包、铅志的完好性,如出现异常情况,应进行相应处理: • 稽核交换包破损、铅志损坏,应现场核对内件 • 稽核交换包内件短少,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 与速递公司人员履行交接手续,收件人联留存备查。• 系统内完成凭证接收的操作。
凭证交接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稽核交换包发至寄达地的邮政速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