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5 19:26:15| 分类: 公司清算 |举报 |字号 订阅
案情事由
2011年4月,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 二人到当地土地登记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2002年办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按照出资份额由公司变更登记到二人名下。土地登记部门在审核上报资料时发现,2008年,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就被工商部门吊销。
掩卷说法
土地登记部门能否为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内部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营业执照的吊销不同于注销,二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法人仍然存在,只是丧失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可以为二建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该公司没有进行清算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土地登记部门不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第十章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3年前,虽然该公司因破产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没有经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清算,并按照合法程序终止一切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第十章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项:“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之规定,土地登记部门不应为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评 析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此,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这类登记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算报告、工商登记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以及经过公告的证明材料,重点审查其对外的债务是否得到有效的处理,再作出是否进行变更登记的决定。 在工作实践中,过去的一贯作为是认为承担债务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则该公司主体即不复存在,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因主体资格的消失而消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丧失了以合法存在的民事主体身份从事清算范围以外民事活动的权利,其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大量以执照被吊销为手段逃避债务的现象引起了各界的重视,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法律救济,重新审视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债务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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